独资合同公司章程
独资合同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外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投资者: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投资举办外资企业,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等;个人投资者包括姓名、国籍、住所等)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区 路 。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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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
投资方以 方式出资 ,占注册资本100%。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 (不低于15%),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职权范围如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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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3-13人)。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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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或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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