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格式范本
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家开始变多,但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要有章程,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帮到大家!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授权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xx。
第五条 住所:xx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万元。
第八条 出资人为 xx,出资额 xx万元,出资比例xx %。其中以货币出资xx 万元,出资比例xx %;以实物出资 xx万元,出资比例 xx%。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并作出决定:
(一)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三)制定或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转让出资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3-13人),由 (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董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由(注: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是否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自行确定,无个体规定此条删除)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5人),由 (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委派;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人(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蜂王中过半数选举生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其他职权。(无具体规定可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填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如不设定营业期限,注明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款情况发生后,由董事会一致作出决定并提出公司解散申请,报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破产或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比如: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一并列明。)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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