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是股东(发起人)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拟设立的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所达成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最基本的自治规范,其对于拟设立的公司行为具有准法律效力。它体现了投资者的投资意图和公司经营宗旨,从根本上规范了公司内外…

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是股东(发起人)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拟设立的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所达成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最基本的自治规范,其对于拟设立的公司行为具有准法律效力。它体现了投资者的投资意图和公司经营宗旨,从根本上规范了公司内外关系的所有重要方面。

公司章程的变更

  公司章程的变更的概念及原因

  1 公司章程变更的概念

  公司章程生效后即对公司、股东和董事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代各国公司法均允许公司在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对其章程做出变更。日本学者认为,“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对其实质内容加以变更的,就是章程的变更。抄写于新的纸面上或横竖书体的变更等书面上的变更,如果未变更章程内容,就不是章程的变更。”[1]台湾学者认为,“变更章程,谓变更为公司组织及活动之根本规则之实质意义之章程,而非变更记载该根本规则之书面之形式意义之章程。因此,变更章程原则上只须经股东会之决议即发生效力。固然,章程一经变更,则记载章程之书面亦须随之更正,然此乃变更章程生效后之程序而己。”。韩国学者认为,“章程变更是指追加或删掉或者修改章程的记载事项。于是,简单的字句上的修改、加减也是对章程的变更,不管绝对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凡是变更记载于章程上事项的,均为章程的变更。章程分为意指其规范本身的实质意义的章程与意指书写的形式意义上的章程。章程变更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章程变更(通说)。章程,基于任何事实关系或者法令时,如果其基础关系变更,章程也随之自动变更,但它并非是商法上的章程变更,例如,总公司的地名、地区番号的变更或者由于法令的改废章程的一部分规定失效时等。”。可见,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韩国学者(通说)认为,公司章程的变更是指实质意义上内容的变更,而不是指形式意义上书面形式的变更。即公司章程变更是指章程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不是指变更公司章程改写文书的事实行为。

  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变更”的概念。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如:“章程的修改也称章程的变更,是指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予以删除、追加、修订和更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实质上是对公司组织要素和结构的更改,在法律形式上则表现为登记注册事项的更改。”[2]其是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来定义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公司成立后对章程内容的变更,包括对章程部分内容的修正,废除以及章程的重新制订。”其是从内容方面进行界定的。但这两个定义缺乏对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和董事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实质内容进行增加、删除,则为公司章程的变更。”。该定义对公司章程变更的权利主体规定为股东和董事,笔者认为并不准确,一是二者并不一定同时作为章程变更权利主体,而是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作为章程变更权利主体;二是章程变更的权利主体也不仅局限于此。综上所述,以上对“公司章程变更”含义的界定仅是对公司章程变更所作的部分说明,并不十分具体明确。

  2 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因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定和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公司章程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更。而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如果能及时顺应环境的变化将有助于经营和发展。公司章程一方面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具有灵活性。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方针,变更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以适应市场情况的变化。否则固定僵化的公司章程不但不会促进公司的发展,反而束缚和阻碍了公司发展的进程。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司章程变更”都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对于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因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其对上市公司章程变更做出的规定,对我国公司法相关内容的完善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根据该规定及实践中公司运行的情况,公司章程变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制定和修改

  首先,为了适应《公司法》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而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法》等法律是公司章程制定和变更的依据之一。公司章程的内容如果与新制定的法律或者与法律修改后的规定不相符合,那么可能会带来公司章程的变更。例如,我国1994年《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1999年12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将1994年《公司法》第67条第1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可见,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和人数。如果原来公司章程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规定不符合修改后《公司法》的规定,比如监事会成员少于3人的,那么就需要变更公司章程。据此,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的修改而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变更。

  其次,为了符合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而变更公司章程。

  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对行政法规和规章适时进行修改。公司应当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后的规定决定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即如果违背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需要变更公司章程。如,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下文简称《必备条款》)规定:“《必备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己经获得批准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不符合《必备条款》规定要求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文简称《章程指引》)中指出:“《章程指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获得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没有载明《章程指引》内容的,有关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对其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制定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改工作,已批准筹建或拟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起草公司章程。新设公司的章程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报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修改,及时修订公司章程。”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应当依据《必备条款》、《章程指引》和《指导意见》的制定而作相应地变更。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7条第(1)项规定并不全面,即不仅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可能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及规章的制定与修改也会带来公司章程的变更。

  综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定和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如果与制定和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变更公司章程。

  (2)公司情况的变化

  首先,由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而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客观情势发生变化,可能带来章程所记载事项的变化,需要变更公司章程。而对于所变更的章程记载的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任意记载事项则没有限制要求,即所变更的公司章程条款的内容可能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变更的范围很广泛,可以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减资本等事项。

  其次,由于公司形态变更、公司重整、破产等情况而变更公司章程。

  公司形态变更是指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可见,司形态的变更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也相应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重整是指公司财务困难,濒临破产但又有重建价值的情况下,因关系人申请,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一些国家的法律允许以法院命令的方式对重整和破产中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对于这种情况,公司章程的变更不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

  (3)公司章程变更的权利主体决定变更公司章程

  许多国家公司法普遍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变更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87条第3项规定,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一个情形是“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只是针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作的规定。鉴于实践中还有其他主体有权变更公司章程,因而,公司章程变更的权利主体决定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因之一。

  公司章程变更的原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的变更不仅涉及到公司基本制度的改变,而且关系到公司及其成员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作为独立法人,公司虽然有权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但决不意味着公司章程的变更和修改没有任何的限制。原因就在于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特殊的重要作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公司章程的变更也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1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确定公司章程生效与否的标准是公司章程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的规定。虽然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一般不做限制性规定,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一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其后果可能是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无效。这里的法律主要就是指公司法,具体是指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法规是指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

  2 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股东是公司的“主人”,是公司存在的基础,为股东创造利益是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特别是有着众多股东的股份公司,充分尊重每一个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各国都在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基本权利直接做出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同样也要涉及到股东的某些权利,这些权利要么是对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权利的确认,要么就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记载的某些权利。公司章程变更时,很可能影响到股东的权益,如公司资本增减、股份合并以及对公司内部议事规则的变更等。在一些在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如果公司中存在不同种类的股份,当公司章程变更将损害到持有某类股份的股东的权益时,除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外,还必须经过持有该种类股份的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切实平等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3 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公司章程不是纯粹封闭对内的,公司章程除公司及其成员外还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涉它性。因此,公司章程变更时也要考虑到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做法有:如果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变更提出异议,登记部门应对登记申请不予批准或延缓批准,并责令公司修改或与债权人协商。再者,由于第三人最为关心的是公司资格、能力以及交易的安全,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变更涉及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资格、能力等方面的改变时,应当要求公司全部或部分地公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章程的变动,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笔者认为,由于第三人对公司的了解天然地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更应改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否则就根本谈不上保护其利益。因此,防止损害第三人利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考虑如何及时地使第三人了解公司章程变更的信息。

  4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对公司章程变更最基本的要求,这也是对公司道德要求的底线。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当然,作为公司法律制度规范之下的公司章程自然不能违背此项规定,其变更亦然。

  上述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

【公司章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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