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01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017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017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自治法。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资,为人民币___元,占___%。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___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___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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