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办企业有哪些形式

个人创业办企业有哪些形式  个人创业办企业有哪些形式?个人创业办企业有什么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指拥有…

个人创业办企业有哪些形式

  个人创业办企业有哪些形式?个人创业办企业有什么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媒体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由个人全资拥有,投资人对企业任何事务具有绝对决策权。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指拥有法人资格而与公司有别的企业,与公司的明显区别是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3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
  简介:
  民富国强,创富人生。
  当创业怱如一夜春风来吹遍神州大地之时,已是每个人都可能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人生追求,抑或一种实现人生价值的征程。创业或许已不是一种壮举,创业却仍需要我们满怀激情,需要我们坚韧、自信而奋斗不息!有一点让所有人不得不承认,正是那些或可爱、或可敬、或可亲、或可叹、或可赞的创业者们,成了今日中国之脊梁!
  张瑞敏、柳传志、刘永好、李东升、黄光裕、陈东升、丁磊、张朝阳、陈天桥……
  然而更多的是千千万万在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里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搭起致富之桥的创富星星们,人们称之为创富新星,但人们更愿意称之为创富星星,每一颗星星如一点火,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目标、追求:
  让千千万万的创业者有一个家园,为千千万万创业者提供动力!
  优势:
  1、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
  2、决策自主: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3、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4、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劣势:
  l、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2、无限责任:这是最大的劣势。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
  3、可持续低;投资人对企业的任何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其它人没有决策权,这加大了个人的责任,如果投资人有所闪失,企业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而且个人决策也有武断的一面,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企业不利。
  4、财务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5、缺乏企业管理: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大问题。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指拥有法人资格而与公司有别的企业,与公司的明显区别是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3万元。
  优势:
  l、有限责任:由于拥有法人资格,天大的责任由法人承担,股东个人承担的责任仅仅以所出的股本为限,其它个人资产不受牵连,降低了个人投资风险。
  2、运行稳定:注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时,要求拥有完善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同时股东入股后不得抽回资金,这就在法律上保证了充裕的资金和健全的运行机制,不会因为个别股东的变故而使企业生产动荡。
  劣势:
  1、注册手续复杂、费用高:注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必须经过严格审查,费用比较高,主要是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和验资费用。
  2、税收较高;一方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不能撤回资金,转让困难: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撤回资金,股东只能享受收益,不能随便转让股本。
  4、信贷信誉不高,发展空间有限。
  私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优势:
  1、注册手续简便,费用低:注册方式与独资企业类似,关键在于合伙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合伙企业运行的法律依据就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2、有限合伙承担有限责任,易吸引资金和人才: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一方面合伙企业通过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保持合伙组织的结构简单、管理费用较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高等优点;另一方面,可以吸引那些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向企业投资,也可以吸引企业所需要的人才。
  3、税收较低:和独资企业一样,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年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年营业额3-10万元,税率27%;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上的,税率33%。
  劣势:
  l、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无限责任,同时还有连带责任。一旦合伙人中某一人经营失误。则所有合伙人都被连累。因此合伙人的选择和合伙协议的拟定就相当重要。有人认为连带责任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用相应的条款规定分担比例,减少个人风险,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权益,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几个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易内耗:公司是资本说了算,而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平均享有权利,这是它的优点,但也会带来问题。合伙人一旦有隙,企业决策就难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推委。业务开展困难。如果合伙品质有问题,则后患无穷。
  3、合伙人财产转让困难:由于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影响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此要求严格。向外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不是采取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退伙也存在这个问题,除非在拟定合伙协议时有明确规定,否则很难抽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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