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如何规定,享受优惠如何办理?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热门创业项目请您继续访问(www.oh100.com/chuangye)。
一、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优惠内容: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上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自2015年起,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中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二)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具体的范围,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具体可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六、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七、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中小微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除外),按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3.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
4.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有困难的;
5.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有困难的。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