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咯。下面随YJBYS小编来了解一下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
申报征收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2016年第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包括:(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六)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