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大家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知道这些事,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15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5月31日。
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汇算清缴的方式
目前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网上办税厅入口”或“电子税务局入口”。网上申报暂不支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纳税人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
四、涉税事项的报备
纳税人发生以下涉税事项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可登陆“江苏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站通”(以下简称“一站通”),查阅相关政策规定、资料报送要求以及下载表证单书。
1.税收优惠备案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具体优惠项目对应的备案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见“一站通”—“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资产损失申报
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专项申报具体资产损失类型的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一站通”—“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3.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一站通”—“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备案”栏目内容。
4.其他事项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一站通”—“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具体包括: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直接管理项目部的跨地区建筑企总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境外抵免、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房、房地产企业限价房和危改房、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递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等。
五、汇算清缴应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附表。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3.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上述1.2.3.(1)(2)(3)(4)纸质资料报送。
4.其他相关资料:
(1)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二)跨省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 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 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