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举例说明:

  假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物资集团公司上年度财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新办公楼装修费用600000元,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已知该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33%,税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办公楼装修费用改作递延资产处理,分10年摊销。限期调整账务,同时计算补交少交的所得税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一)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按会计制度规定,装修费用应记入 “递延资产”科目,分10年摊销。

  依此计算,该公司上年度多计费用540000元

  (600000-600000/10=540000),应予以调整:

  借:递延资产 办公楼装修 54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00

  2.由于多计管理费用从而使上年度少计利润540000元,该公司上年度少交所得税178200元(540000×33%=178200)予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82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178200

  3.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税 178200

  贷:银行存款 1782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Q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 “未分配利润 ”(540000-178200=3618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61800

  贷:未分配利润 361800

  6.假定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为10%,公益金提取比率为5%。应调整上年度利润分配

  借:未分配利润 54270

  货:盈余公积 法定公积金 36180

  贷:盈余公积 公益金 18090

  (二)在会计报表上应作如下披露:

  1.资产负债表上:对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的相关的资产负债项目,一律调整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如上例中的“递延资产”“应交税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项目的年初数分别增加540000元、178200元、361800元、54270元。

  2.在损益表上,对涉及上年度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一律调整利润表的“上年实际数”。为便于操作,应记明损益类相关科目金额,分项并入上年实际数,以便于与本年度实际数作同口径比较。如上例中应将“管理费用”的上年实际数减少540000元。

  3.在利润分配表上,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一律调整利润分配表 “本年实际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数。同时,应对利润表中“上年实际数”相关项目作同口径调整,使调整后上年 “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与调整后本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一致。

  注:①国际上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本期经管成果观点”,认为年度损益表只需包括企业正常发生的活动,而前期项目属非经济性项目,不宜列入本期净收益,而应直接调整留存收益的年初余额;另一种为“总括观点”,认为年度损益表应包括报告期影响股东权益净增减的经济业务,包括前期损益调整项目,都列入净收益,从而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接受了这两种观点,但把前者规定为“基准处理方法”,后者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参见《国际会计准则》。

  ②根据上述国际会计准则精神,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此处罚款支出1000元,因金额较小,可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财政部1998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保留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一会计科目,但具体内容及处理方法与上述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动:

  (一)在核算内容方面,不仅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还包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和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公司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而相应增(减)的所得税,也在此科目核算。

  (二)在会计处理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一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在信息披露方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金额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数,以及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按照上述规定,对涉及上年损益调整事项的账务处理,至少必须经过下列四步调整:(1)调整上年度损益;(2)调整上年度损益所影响的所得税;(3)调整上年度未分配利润;(4)调整上年度的利润分配。

  上述调整中对涉及到上年度损益事项的会计科目应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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