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有变化,基本上都是25%的税率,但是个别企业的税率为20%,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税率为15%。小编为你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并教你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额。
1、基本税率
(1)一般的企业税率为25%,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3)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收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
4、收入总额的构成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5、收入总额中不征税的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铂略咨询于2012年12月举办了该办法的前瞻会议,向Linked-F会员宣讲该办法中可能出现的原则。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