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工商及税务年检
公司成立后工商及税务年检
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如下:
A、网上年检受理的企业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都通过互联网申报办理年度检验。
B、年检受理时间
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
C、企业网上申报办理年检的程序
(一)进入网上年检专区主页。在深圳红盾网( www.szaic.gov.cn )或深圳信用网( www.szcredit.com.cn )相应栏目,点击“网上年检”,进入网上年检专区主页,查阅年检须知、网上年检操作指南、工商年检收费流程等相关说明文件。
(二)输入正确的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姓名登录网上年检申报系统。成动登录系统后,按提示在网上填写并提交年检申报信息。
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可通过所在辖区工商年检窗口的自助电脑完成上述表格的网上填写和提交。
(三)网上申报完毕后,按提示查询受理和审验结果;
(四)经查询,网上申报内容被审验通过后,将在网上填报的《年检报告书》打印一套,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按网上提示备齐有关材料情况向年检受理单位递交,清单如下: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提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 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持行政事业缴款通知单到深圳发展银行网点按规定交纳年检费和欠薪保障费,携带缴款回执连同上述材料递交到网上审验单位年检窗口(见深圳红盾网或深圳信用网“2007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公告”),经审查无误后,领回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将上述材料递交到辖区工商所,也可由隶属企业集中递交到总部所在辖区分局。
D、为了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省工商局通知与统一部署,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商标普查,企业在网上填写和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填写和提交商标普查表,请广大企业配合:
( 商标普查系统入口 )
为全面掌握我市产业发展现状,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完善产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开展深圳产业发展现状调查,请在网上填写和提交年检材料时,一并填写和提交:
( 深圳市产业发展现状调查系统入口 )
E、对申报年检人员的要求
为确保年检数据填报的质量,请各参检企业尽量安排本企业财会人员从事年检申报工作。
F、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年检费每户50元;
2、2007年欠薪保障费收取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2007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特区内为850元,特区外为750元。据此计算,2008年欠薪保障费的收费标准为特区内每户企业 595元,特区外每户企业525员。
G、对逾期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企业的处理
凡逾期申报年检或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税务年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内容如下:
A、汇算清缴范围和内容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帐征收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B、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期限可延至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
C、汇算清缴方式和流程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使用2006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实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 www.szgs.gov.cn )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整套)、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并结清税款。网上申报成功后,纳税人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从网上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一份由征收前台盖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移交数据处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