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内资企业登记

长沙内资企业登记  ★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长沙内资企业登记

  ★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一)必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提供资料: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隶属单位营业执照;

  6.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

  7.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必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提供资料:

  1.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办人身份证明;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人身份证明;

  6. 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11.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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