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内资企业登记
★内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
(一)必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提供资料: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隶属单位营业执照;
6.隶属单位非深圳本地企业的,还应提交隶属单位章程;
7.隶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必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提供资料:
1. 投资人签字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经办人身份证明;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投资人身份证明;
6. 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
(一)必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8.住所信息申报材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11. 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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