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一、设立条件
一般条件
1、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2、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
具体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公司集团条件。
二、集团公司的法律关系(我国2004年的公司法没有制定)
母子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
法律规制
1、对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2、对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3、对公司的债券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4、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以及其表决权的行使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10%以上,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但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本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不计算在内。
【国家对于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