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登记流…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1、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二、材料准备说明

  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腐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腐、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四、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1)注册资本指全体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缴纳的资本;

  (2)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变更登记。

  2、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该部分出资额应当作为股东认缴资本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不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时限内完成财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办理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主要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转移方式

  (1)实物:①动产以交付为转移;②不动产以登记为转移;③汽车等特殊的动产以登记转移。

  (2)知识产权:①专利权以登记为转移;②商标权以登记并公告为转移;③著作权以签订协议为转移;④技术秘密以签订协议为转移。

  (3)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移。

  (4)股权: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登记为转移;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转移;③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为转移。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的有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

  (2)一个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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