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税务登记详细流程
一、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二章、第三十九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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