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迎接创业热潮方宽条件
2015年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近日,省工商局出台《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7月3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此举有利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成本,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允许住宅登记为住所
今后,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翻译服务等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允许其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主动协调利害关系业主,若存在污染、扰民情形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等内容的承诺。
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从事电子商务、商务秘书、股权投资、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鼓励利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厂房作为创业场所。
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一照多址”的具体规定由各设区市制定。
探索开展企业集群登记
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可协调当地商务部门、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在工业园区、创业园区探索以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企业及小微企业为重点,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企业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即托管企业)的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迎接创业热潮方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