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

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  融资租赁在我国开展了20多年,至今还问这个问题感到很遗憾。我们还是看法律、法规是怎样界定的,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吗?下面我们看各部门怎样说: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则地说: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

融资租赁到底是什么?

  融资租赁在我国开展了20多年,至今还问这个问题感到很遗憾。我们还是看法律、法规是怎样界定的,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有矛盾的地方吗?下面我们看各部门怎样说:

  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则地说: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笼统地说: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科学地说: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商务部把融资租赁看成是一种服务贸易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就融资租赁给定义,只对设立公司限定了一些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按照租赁的实质说: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按照当时的理解融资租赁是按照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标准征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只管外汇方面的租赁,和外汇无关的他不关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说: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海关总署只管跨境租赁,如果设备不复出口,一般不认为是跨境租赁。非跨境租赁只关心免税设备的监管,其他不关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只提到租赁进口,没有详细说明。

  各部门因为职责不同,因此对融资租赁理解的角度不同,但对融资租赁的本质认识并没有矛盾,在管理上基本没有越位。如果说现在还没有搞清中国的租赁,在此简单说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说法,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我觉得准确地描述了租赁的广义定义。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广义租赁狭义地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我认为准确地划分了租赁基本的不同类型。并不是谁说融资租赁不是租赁就不是租赁。至少在会计上已经明确租赁都包含什么。

  这两类租赁到底有什么不同,尽管说法很多,也没有什么文件明确比较两者不同的地方,但是根本的区别在于租金计算的方式,所有的文件都没有脱离这个意念:狭义的“租赁”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租赁物件的时间计算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始终不转移给承租人。“融资租赁”的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计算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可转移也可不转移给承租人。不信就看。

  有人问租金怎样计算只是算法的问题,何必分两种说法?关键在于:前者不涉及资金的计算,后者涉及资金的计算方式(注意:不是涉及资金),因此产生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和法律关系。同时也引起人们对融资租赁是否是金融业务的争论。因为融资租赁通常在租金计算上完全可以采用和贷款相同的计算公式(实际操作中也有不按贷款公式计算租金)。下面从对经营性租赁的分析就可以进一步认识这个问题。

  被搞乱的经营性租赁。

  中国文字的含义非常复杂,经常把外国人搞乱。经营租赁,经营性租赁本身就有两种说法,到底属于什么类别的租赁也把自己人搞乱。这不怪别人,新生事物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现在必须搞清楚。因为他涉及到监管和会计处理,涉及到是否需要金融监管以及今后的融资租赁立法。

  经营性租赁(operation leasing)是国外上世纪80年代前就开始流行的一种高级的融资租赁方式。它不是简单地向传统租赁模式回归,而是融资租赁螺旋上升发展的高级阶段。它的会计处理和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手法是一样的,租金的计算完全按融资租赁方式计算。在这里使用“经营性”强调的是融资租赁带有一定经营的性质(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资产管理和再处置)。不是一提到经营就和资金没有关系,只有劳务服务。

  在我国引入这个名词时,由于当时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和西方的不一样,业内专家很容易把它理解为《合同法》所说的“租赁”(rent)。这个模糊认识不仅影响了政府部门制定政策,也影响了人们对租赁的认识。现在已经约定成俗地把狭义的租赁统称为经营性租赁。一直延续到2002年甘肃的一次金融租赁研讨会,世界租赁大师阿曼伯先生才纠正了这个错误。

  如果监管部门只监管融资租赁,不监管经营性租赁,那么谁都可以用经营性租赁代替狭义租赁。只要租金的计算方式不变,把说法改变一下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把狭义的租赁按照经营性租赁征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经营性租赁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可能不转移残值]),又会漏掉许多税款。

  租金计算看起来很随意,但是它的方式决定了法律关系和会计处理。也改变了企业税收结构。这就是国外经营性租赁非常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能区别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最明确的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它的区别方式是:

  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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