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
我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的路径分析
(一)间接债务融资是民营企业主要的外源融资选择
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外源融资方式包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现阶段,民营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管理不够规范,就决定了间接融资将是它们的主要外源融资方式。其一,直接融资要求资金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民营企业大都难以做到。直接融资由于资金提供者与资金使用者直接进行交易,就要求资金提供者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与判断。而资金使用者只有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资金提供者才能够据此做出决策,才有可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上述要求,大多数民营企业却难以做到。这是因为,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为达到较高的透明度所需支付的信息披露、社会公证等费用差别不大,民营企业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通常较小,单位外部资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相对就大得多,没有足够实力承担此项费用。其二,信息的不透明,决定了资金提供者要选择的是高收益项目。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资金提供者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能够支付高资金使用成本的,必然会是那些高收益(同时往往也是高风险)的企业。一般说来,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企业可能就是高科技企业。据调研,我国民营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和市场都比较成熟的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样,融资的高成本,必然将我国多数民营企业排除在直接融资市场之外。其三,间接融资是民营企业的主要外源融资选择。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由于金融媒介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在事先对资金的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约对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事后则继续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因此这种融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由于民营企业经营活动透明度较差,银行信贷方式就成为它们外部融资的主要方式。
(二)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前已述及,当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要时,就必然选择外源融资。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所有者(或提供者)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因此在资金的使用状况上资金使用者比资金提供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经济学家将这种现象称为信息不对称。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难以相同,交易双方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更多,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的影响。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即资金使用者利用其信息优势在事先的谈判、签约的过程或事后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使资金提供者承担过多的风险。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讲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从属性上讲,逆向选择的发生通常具有事前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人们对信息的`处理和分析是充分理性和合理的,并且不存在信息成本,就不会有决策的失误。但是,在资金借贷市场上,作为借款者的民营企业通常比贷款者(商业银行)更清楚信贷项目成功的概率和偿还贷款的条件及动机,所以在申请贷款时,借款者通常倾向于披露有利于获得贷款的信息,而隐瞒对自己获得贷款不利的信息。对于银行而言,在这期间便存在一个决策风险,为了平衡这一风险可能给银行贷款这一资产业务所带来的损失,其所要求的利率就比较高。这样,低风险项目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而退出借贷市场,那些愿意支付高利率的都是高风险项目,使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随之提高。还有,当利息率达到一定承受能力后继续上升,又会导致经营稳健、信誉良好的借款者减少或不再借款,以避免承担较重的利息负担。所以,银行在主观上形成一种认识:最有可能偿还贷款的最优借款者不会前来借款,而前来借款的借款者的不偿还风险加大。受这种思维的影响,商业银行就很可能不发放贷款或少发放,从而形成了逆向选择。很明显,若发生了逆向选择,信贷资源就会得不到有效配置,银行往往宁可不贷也不去冒风险。另外一种情况会发生在抵押贷款行为中。银行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可能会要求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显然,企业对于自己各种可供抵押的资产比银行更加了解,更加知道底细。由于抵押协议的抵押物很有可能是企业的低质量资产或是资产净值低于抵押金额的资产,当银行贷款资金不能正常收回时,抵押物不能完全补偿资金损失,不良资产就形成了。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完成之后发生的。贷款者放贷之后,将面对借款者从事那些贷款者不期望进行的经营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可能导致贷款难以归还。比如,借款者获得一笔贷款后,受高利润的吸引,他们很可能改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用途,转而去从事与高风险相伴的高收益项目,或干脆将银行贷款用于消费。这样的做法,必然会降低借款者的还贷能力,从而影响到贷款者的预期收益。因此,道德风险的存在也是贷款者贷款意愿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民营企业债务融资的路径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会选择多种技术手段和资金配置战略来处理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考虑以下两种基本做法:第一,采取某种措施缩小交易双方的信息差距,使得企业的信息优势不足以获得较多的机会主义收益。例如建立各种贷款审查制度、项目评估制度、派驻信贷员制度等。第二,强化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企业经过成本分析后放弃机会主义行为,自觉按委托人意愿行事。例如实行贷款抵押或质押、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颁发贷款证等制度。但在我国,由于经济处于转轨时期,各种机制不甚完善,商业银行只是从最近几年才开始重视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所以在防范信贷风险的手段和技术方面比较匮乏,面对各种风险,其最简单、最直接的反应便是信贷配给、惜贷甚至不贷这样的消极应对策略。
所谓的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是这样一种情形:传统理论在解释信贷市场时,认为资金的价格一利率能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会使信贷市场最终产生一个均衡利率。在均衡利率水平上,借款者的需求得到满足。但在现实的信贷市场上,利率并不能完全引导银行的信贷供给,风险会对银行的预期收益产生很大影响,因而有许多情况,即使借款者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同时银行也有继续提供信贷的能力,但银行还是不愿意提供贷款。
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间接债务融资中是很常见的,即使许多民营企业自愿以高于市场平均利率的水平获得贷款,银行也不会完全满足他们的信贷需求。
信贷配给虽然能暂时部分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的根源。而且,商业银行毕竟是一个信用中介机构,不能总是消极避让,过分地依赖信贷配给等来解决问题。信贷配给不仅会使银行的金融资源,特别是使其负债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久而久之也会使银行的中介功能受到损害,影响到银行在信贷市场上的存在价值。与此同时,许多民营企业往往会因为没有再启动资金,错失许多发展良机,其健康发展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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