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妇女和女大学生创业就业
各类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陕西省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女性就业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公平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2008年制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包括女性在内的不同人群在就业上的平等地位,保障了女性的就业权利。2010年1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禁止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公众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的内容。”“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违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二)均等的就业服务比较完善。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指引下,政府促进就业体现在对各类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上。目前,陕西省就业服务工作基本做到了:
服务体系正规。全省己经建立了省、市、县、街道(乡镇)四级管理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在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全省每个社区、村都有1-2名大学生劳动保障协理员为群众办理各项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规范。包括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培训鉴定服务、创业服务、就业援助服务、政策经办服务、档案管理服务、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等10个方面的公益服务。最近,陕西还在研究制定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此促进服务效率的提高。
服务活动常态。除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外,还根据学生寒暑假、毕业前后、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开展就业援助月(元旦、春节)、春风行动(1-3月)、民营企业招聘周(5月下旬)、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9月)、服务周(11月下旬)等5项全省大型活动,为不同的特殊群体进行阶段性集中服务。
另外,社会团体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服务活动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组合政策扶持个人创业。创业是就业的倍增器,近年来陕西省不断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
规定各级人社部门要对创业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指导、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多项服务。
对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给予每人每次1800元的培训补贴。
对创业者提供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个人给予最高10万元,合伙经营的给予最高50万元,小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去年陕西省新增发放小贷达107亿元,其中扶持女性创业贷款达37.14亿元,带动就业31.61万人。
对创业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减免3年的税费。
对创业者提供场地安排和创业孵化帮助。
(四)多形式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的基础工程。陕西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大力推进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劳动者技能素质明显提升。其中,去年全省共计完成各类培训113.3万人,支出培训补贴资金2.39亿元。
(五)全方位开展就业援助。陕西省按照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要求,从政策制度上大力帮扶就业困难人员。
将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等纳入援助范围。
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政府补贴。其中,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开发公益岗位安排就业。由各级政府出资,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截止去年底,全省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6.9万人。
消除零就业家庭。对于零就业家庭,规定必须在三十日内要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近年来,陕西省女性就业与全省整体就业形势相一致,始终保持基本稳定并不断向好。
【陕西省促进妇女和女大学生创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