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

  3、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一式三份,发生《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信息内容变化需提交);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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