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为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推动我省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省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为五个部分,共二十一条,明确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制定了八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并强化了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
一、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要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并突出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业中为高校毕业生开拓新的就业机会。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三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四是对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就业援助政策。
一是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二是对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给予社保补贴。三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费补贴。五是各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
四、基层就业和科研项目政策。
一是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资待遇、考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二是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创业扶持政策。
一是设立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工作。二是提高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在贷款期限内予以全额贴息。三是在东湖示范区、大别山试验区、武陵山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四是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五是对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六是对毕业2年以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就业服务政策。
明确了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如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办理落户、保障就业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