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办理登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自领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临时税务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