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微观行为往往有宏观影响
金融创新的微观行为往往有宏观影响
此次危机前,各国往往从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角度来考虑银行业金融创新监管工作,这是必要的。但危机后,我们也发现金融创新的微观行为往往有着不可忽视的宏观影响,局部的具体行为监管是不充分的。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一是金融创新打通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例如,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后,银行参与期货结算业务,并不存在某些新闻舆论所简单论断的“是与否”的问题,而是需要我们进行综合性研究,考虑风险和收益是否对称,是否存在行业风险。无论这种风险是现实的还是理论的,是大概率的还是小概率的,对其的监管都必须在可行性分析和制度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出现的“市场共振”、“交易行为趋同”现象将许多小概率事件变为了现实。银行参与期货结算业务,国际上一般实行期货结算准备金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有限代偿和责任共担的制度,在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要求其他结算会员按比例共同承担履约责任。因此,国际上商业银行普遍采用附属机构如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形式来参与期货结算业务。如果不是采用这种独立法人,而是采用银行内设部门的形式,就直接打通了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银行极度的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创造了更多的表外项目和复杂的特殊实体,降低了透明度,提高了风险评估的难度,也形成了监管空白。例如,目前有不少银行为了规避资产负债表的信贷约束和资本约束,借助信托公司等平台,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将某些资产转到表外。这本质上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但关键问题是,信贷资产是不是“干净”地出表?有没有明确的`或隐性的回购约定?有没有隐性的担保?是否只是借助这种金融创新来规避信贷约束和资本约束,从而造成对货币政策和资本监管的误导?三是金融创新使得会计估值更为困难,会计套利成为监管套利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刚才提到的信贷资产转让本质上就是一种会计套利。国外的情况也是如此。比如,2001年,希腊为了减少其美元外债,降低其外债在GDP的占比水平以达到加入欧元区的标准,就与高盛作了一个货币互换,用欧元计价的希腊国债交换高盛的美元贷款。这笔互换在会计上定义为交易,没有定义为贷款,从而没有进入政府外债统计。但实质上,这笔交易只是希腊从高盛那里借了一笔美元来偿还原来的美元负债而已。如果交易对手同时购买了希腊主权债务的信用违约互换等衍生产品,那么在利益冲突的结构下,交易对手可能更倾向于“做空”希腊主权债务,以达到在信用违约互换市场投机价格上涨的目的。这种所谓创新的会计套利是造成目前欧元危机的一个引子。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认为,由于银行在货币创造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只要管好银行,就可以很好地防范可能的货币危机和经济危机。但金融创新的发展使得货币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金融创新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突破传统上防范危机的“马其诺防线”。因此,创新监管不仅要关注创新的微观效果,更应该关注其宏观影响。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原则,来区分所谓“好”的金融创新和“坏”的金融创新。比如,有利于将风险有效配置给合适的风险承担者的金融创新是“好”的金融创新,而将风险错配,或者由于过度创新而导致风险过度积累的金融创新就是“坏”的金融创新,这种金融创新往往也超越了实体经济需求和现实监管能力。
【金融创新的微观行为往往有宏观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