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以及分公司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5〕41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或者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即使该分支机构属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除上述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分支机构外,其他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详情请您查看该文的有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请与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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