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具体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具体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具体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具体章程

  _________。(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_________。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_________;开办资金:_________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具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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