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又是公司自身运作的指导性规范,它的内容涉及公司实务的各个方面。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名称),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具体以工商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以货币出资(金额)万元,占(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缴纳;
(同上)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但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章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设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劵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驶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应当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各留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 )年()月()日
(公司名称)
股东会决议
由(出资人)出资设立的(公司名称)全体股东于 (大写)年()月()日在宁波召开第一次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后决定:
1、 选举()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
聘任()为经理,任期3年;
2、 选举()为监事,任期3年;
以上人员已通过任职资格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3、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