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章程2017

物业公司章程2017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X…

物业公司章程2017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物业公司章程2017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XX市人民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写字楼、商场、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物业管理,兼营二手物业租售,电子监控设备、通信工程维护,园林绿化装修,清洁家政服务、水电工程安装等。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2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XX占60%,XX占40%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办公室、工程部、财务部、人事部

  (一)办公室 负责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牵头组织承办公司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负责对常规合同的归口管理和监督管理公司档案及对业主和住户的投诉的归口处理。对上级和外来文、电负责催办、回复,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部门工作,监督各部门和服务中心认真及时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作决策和指令。

  (二) 工程部 总管保安部、保洁部、绿化部、维修部,对项目所辖工程、安管、保洁等人员负责。负责项目物业管理费及对客户有偿服务的实施和费用的收取工作。负责做好服务实现过程中的控制和现场管理,及时处理服务中发生的问题。负责主管不合格服务的控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服务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中出现不合格。

  (三)财务部 负责组织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分月、季、年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做好资金管理,督促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和管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遵守、维护国家的财政纪律,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遵守、维护国家的财政纪律,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人事部 建立公司考勤制度、人事用工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等,负责人员招聘、录用、辞退、考核和奖罚工作,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按劳付酬,论功行赏,通过报酬、保险和福利等手段对员工的工作成果给予肯定和保障。确保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调控效果良好,协助公司各部门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人力,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章程细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它事项,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Oxx年八月一日

【物业公司章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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