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司章程范本

佛山市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佛山市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佛山市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佛山市公司章程范本

  佛山市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3、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4、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5、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 。

  以货币出资 元,以 作价出资 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3、 。

  以货币出资 元,以 作价出资 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4、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5、 。

  以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按照实缴

  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八)按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执行: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 (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 1 种方法处理: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该股东 生前的遗愿处理,遗愿不明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质押,应当经其他股东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意。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选择性条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 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副董事长由股东会委派产生,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二十七条(选择性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职工代表两人,监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三人,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

  (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

  (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3年3月24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日

【佛山市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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