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章程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罗小平一人出资成立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于20xx年8月5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陕西安康z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实业集团)。
公司住所为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长安坝中段。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码头、港口建设与养护、房屋建设与施工;防欧防古装饰材料装修;建材生产及加工,机械修理、五金家电批发零售、餐饮服务、汽车运输、汽车代驾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等(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关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公司网站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公司下设 三个子公司,分别是石泉县z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z县z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z建材有限责任公司。5个分公司,分别是四川z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z分公司;陕西建筑有限公司陕南分公司;z县路桥工程公司;z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z县z饭店。
第二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z(身份证号:z)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罗小平,出资额: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xx年8月5日。
第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财务、人事等制度。并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起草,职代会通过,董事长决定后执行。任何员工不得以资历、技能、职位为借口,做违反劳动用工合同、违背公司章程、不利于公司发展的事。工资执行标准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工资+浮动工资四部分构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职代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监事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或清算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股东本人担任或股东任命其他人为执行董事。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行政领导班子,设立监事。
执行董事向股东负责,行使系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政领导班子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总经理可以通过外聘或选举产生。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度公司具体规章;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管理由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空位或不在时,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权。副总经理由行政领导班子提名,有职代会选举表决通过,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任命产生。任职期限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支部书记由公司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上级党委任命。工会主席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上级工会组织任命。
第十九条 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由总经理直接聘用。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科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提交职代会选举,总经理任命产生,实行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设监事一名,不设监事会。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职为一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x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要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时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质询。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散;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自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投资人(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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