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
本期小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遇到的问题做了详细梳理。
Q: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Q: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A: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Q:核定征税的小型微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A: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Q: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不需要事先备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Q: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A: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Q:小型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A: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分别按以下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1、查帐征收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Q: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A: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Q: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A: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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