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主年所得如何算?
我和朋友合伙投资了一家企业,我的出资比例占整个合伙企业的40%,朋友占60%,企业每个月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即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试行)骍的通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请问:1.对于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者办理自行申报时应该如何确定年应纳税所得额?
2.除了和朋友合伙投资这家企业,我还参与了另外一个企业的投资,个人同时参与两个或以上企业投资的,应怎样计算年所得?
3.去年我通过一非营利性机构捐赠了一些款项给山区,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扣除?以企业名义收到的罚款和滞纳金又该如何处理?
广州 黄先生
答: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实际缴纳的税款换算为应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你在合伙企业中占40%,就应以第一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40%;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于你捐赠的款项,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须计入年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则要视你捐赠的对象而确定扣除额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扣除的限额视不同捐赠对象而有所不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享受个税减征规定,但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而罚款部分,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须计入年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则应首先区分是行政性罚款、司法罚金还是非行政性罚款。根据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以企业名义收到的罚款和滞纳金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须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目,与其他应税收入一并计算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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