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一、服务对象
开业登记的各类单位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含申请条件)
各类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A0100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机构级次、是否独立核算等)。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11)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A06617)《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请点击链接<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
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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