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二手房交易税收
咨询内容:
我于1997年通过包公包料方式建造一206平方米的住宅一处,已取得11万元的建筑业发票(毛坯房),现于2008年年初销售,因出路不好销售额为18万元(评估价20万元)。不能提供其它相关费用如评估、门窗、地板、天花等单据。请问1、这种情况可以按我省规定核定1%征收个人所得税吗?2、营业税可以按18-11万元=7万元进行征收吗?3、我们当地的二手房交易设的地税对我讲按20-11=9万,征收营业税,再按20-11=9万元依20%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吗?同时请教税政一处并二处。 谢谢
回复解答:
1、如果建筑房屋时账证不全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至于征收率,应由各地根据房屋的.类型,地段等情况确定,请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2、此问题请咨询一处。
3、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以销售价格扣除建筑成本后的余额, 根据现行国家政策规定,销售价格实行的是最低计税价格,即房产部门根据房屋的时限、类型和地段确定一个最低销售价格,当最低销售价格低于销售价格时,计税价格按销售价格确定 ,当最低销售价格高于销售价格时,计税价格按最低销售价格确定。您所说评估价20万元应该是房产部门确定的最低销售价格,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20万元确定,扣除 11万元建筑成本后,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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