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创业者的融资条款
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对于很多创业公司来说,当它们与风险投资家谈判获得进入炙手可热的风险资本及退出市场时,意味着交易杠杆水平的提升。(编者注:风险资本家已经注意到了此点,并正在努力提升自身的差异化程度。)因此,写入融资文件之中的、有利于创始人的条款占整个文件的比重正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而在一两年前,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
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对创始人有利的几条常见条款吧。很多公司或者交易并没有获得这些条款,或者没有争取到这些条款中的大多数条款。通常情况下,选择这些条款都会与创始人的特定敏感问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值得考虑,而且往往这些条款值得尽早考虑。
一、保持控制权: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
定义:“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满足创始人在公司的整个发展周期内,哪怕在发生所有权稀释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为了让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的制度得以执行,公司通常会确立两种类型的普通股,即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当股东需要借助投票方式形成决策时,每只A类普通股将具备多倍表决权的特征(通常为10到20倍,有时甚至更多),而每只B类普通股只能行使一票表决的权力。创始人是拥有多票超级表决权的A类普通股的唯一拥有者,而公司可以依据期权计划向公司员工发行拥有一票超级表决权的B类普通股。为创始人设定超级表决权的做法将确保创始人在公司未来长期发展过程中有能力保持更大的控制力。
其他注意事项:创始人只有在每轮融资时都具备足够的影响力搞定融资的前提下,让其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才能发挥作用。倘若创始人有信心保持这种影响力,那么他们持有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对于一家初创公司来说才构成有意义的举动。然而,在公司IPO的道路上此种举动也有可能付出代价,因为公共市场投资者在公司上市时会给“劣质”B类普通股进行打折。
何时实施:让创始人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的做法应该在公司成立时就可以实施。如果创始人选择在公司成立之后为自己发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那么届时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有权获得该类股票,否则他们必须主动选择将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转换为不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换取其他好处。这种主动转换的行为实施起来存在难度,而且无论如何,这种行为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说并非是最佳的选择。
二、替代方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
定义: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含义是指普通股股东支持的董事拥有多倍(比方说两到五倍)表决权。这样,由普通股股东指定的董事会成员将对董事会层面的重大行为(如批准并购交易生效或为未来融资确立新类型的股票),拥有控制权。
其他注意事项: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所取得的效果与股东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股东保持更大的控制权——的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控制权表现得没有那么直接。尽管普通股持有人控制董事会,但是他们在全体股东会层面上所拥有的控制权没有那么大。重要的是,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股东承担信义义务,而股东则不对董事会承担该义务。从理论上看,这意味着董事会成员在对董事会层面的事宜进行投票表决时,当其作为个人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会利益存在冲突之际,他们将不得不做出不利于对自己个人股东利益的表决,只有这样做才是最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尽管存在这一事实,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依然能确保创始人在重大企业决策方面拥有较大的话语权。
何时实施:创始人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就实行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这一安排,这是赋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一大好处。创始人可以选择在公司成立之后修订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权力。比如,在融资之后董事会席位增多,且创始人一方在董事会上失去拥有多数席位的优势时,实施上述安排。
三、早期流动性:FF优先股
定义:所谓FF优先股(FF Preferred Stock)就是指针对创始人发行的、功能类似于普通股的一类股票;但其具备一种特殊的转换功能,在公司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之前,发挥其流动性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发生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时,创始人无法享受流动性的权利。这类股票的运作模式如下:公司会将按照创始人股权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到33%之间)发行FF优先股。FF优先股具备的转换功能,允许其在将来获得融资发行优先股时按照优先股的价格现场换成优先股。事实上,当风险投资家对公司进行投资时,该风险投资家可以从创始人那里购买FF优先股,作为风险投资总量的一部分;FF优先股将会自动转换为该轮次融资时所发行的优先股。风险投资家获得优先股权,而创始人则获得了早期退出的机会。与风险投资家购买公司全部股份的情形相比,FF优先股可帮助创始人减轻股权摊薄效应。
对于很多创业公司来说,当它们与风险投资家谈判获得进入炙手可热的风险资本及退出市场时,意味着交易杠杆水平的提升。(编者注:风险资本家已经注意到了此点,并正在努力提升自身的差异化程度。)因此,写入融资文件之中的、有利于创始人的条款占整个文件的比重正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而在一两年前,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
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对创始人有利的几条常见条款吧。很多公司或者交易并没有获得这些条款,或者没有争取到这些条款中的大多数条款。通常情况下,选择这些条款都会与创始人的特定敏感问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值得考虑,而且往往这些条款值得尽早考虑。
一、保持控制权: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
定义:“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满足创始人在公司的整个发展周期内,哪怕在发生所有权稀释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为了让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的制度得以执行,公司通常会确立两种类型的普通股,即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当股东需要借助投票方式形成决策时,每只A类普通股将具备多倍表决权的特征(通常为10到20倍,有时甚至更多),而每只B类普通股只能行使一票表决的权力。创始人是拥有多票超级表决权的A类普通股的唯一拥有者,而公司可以依据期权计划向公司员工发行拥有一票超级表决权的B类普通股。为创始人设定超级表决权的做法将确保创始人在公司未来长期发展过程中有能力保持更大的控制力。
其他注意事项:创始人只有在每轮融资时都具备足够的影响力搞定融资的前提下,让其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才能发挥作用。倘若创始人有信心保持这种影响力,那么他们持有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对于一家初创公司来说才构成有意义的举动。然而,在公司IPO的道路上此种举动也有可能付出代价,因为公共市场投资者在公司上市时会给“劣质”B类普通股进行打折。
何时实施:让创始人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的做法应该在公司成立时就可以实施。如果创始人选择在公司成立之后为自己发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那么届时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有权获得该类股票,否则他们必须主动选择将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转换为不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换取其他好处。这种主动转换的`行为实施起来存在难度,而且无论如何,这种行为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说并非是最佳的选择。
二、替代方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
定义: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含义是指普通股股东支持的董事拥有多倍(比方说两到五倍)表决权。这样,由普通股股东指定的董事会成员将对董事会层面的重大行为(如批准并购交易生效或为未来融资确立新类型的股票),拥有控制权。
其他注意事项: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所取得的效果与股东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股东保持更大的控制权——的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控制权表现得没有那么直接。尽管普通股持有人控制董事会,但是他们在全体股东会层面上所拥有的控制权没有那么大。重要的是,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股东承担信义义务,而股东则不对董事会承担该义务。从理论上看,这意味着董事会成员在对董事会层面的事宜进行投票表决时,当其作为个人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会利益存在冲突之际,他们将不得不做出不利于对自己个人股东利益的表决,只有这样做才是最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尽管存在这一事实,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依然能确保创始人在重大企业决策方面拥有较大的话语权。
何时实施:创始人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就实行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这一安排,这是赋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一大好处。创始人可以选择在公司成立之后修订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权力。比如,在融资之后董事会席位增多,且创始人一方在董事会上失去拥有多数席位的优势时,实施上述安排。
三、早期流动性:FF优先股
定义:所谓FF优先股(FF Preferred Stock)就是指针对创始人发行的、功能类似于普通股的一类股票;但其具备一种特殊的转换功能,在公司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之前,发挥其流动性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发生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时,创始人无法享受流动性的权利。这类股票的运作模式如下:公司会将按照创始人股权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到33%之间)发行FF优先股。FF优先股具备的转换功能,允许其在将来获得融资发行优先股时按照优先股的价格现场换成优先股。事实上,当风险投资家对公司进行投资时,该风险投资家可以从创始人那里购买FF优先股,作为风险投资总量的一部分;FF优先股将会自动转换为该轮次融资时所发行的优先股。风险投资家获得优先股权,而创始人则获得了早期退出的机会。与风险投资家购买公司全部股份的情形相比,FF优先股可帮助创始人减轻股权摊薄效应。
【盘点创业者的融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