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税员应具备的税务判断能力

企业办税员应具备的税务判断能力  对此,根据我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公司涉税岗位进行税务判断所面临的挑战及风险  1、国内涉税岗位进行税务判断的现状:大多数是以“学习文件+‘道听途说’+自己理解+结合企业情况”这样…

企业办税员应具备的税务判断能力

  对此,根据我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公司涉税岗位进行税务判断所面临的挑战及风险

  1、国内涉税岗位进行税务判断的现状:大多数是以“学习文件+‘道听途说’+自己理解+结合企业情况”这样的程序,来完成一个税务判断。当前所处的税务环境又让这种判断变得极其复杂。税务判断是一个专业性非常强的事情,正如一个医生对病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判断一样,来不得半点儿虚伪和错误,否则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作为涉税岗位的人员更想了解的是,税收政策为什么这样写,可操作的空间是否有?风险多大?依据在哪?

  2、来自主管税务当局的挑战:如果按照我国成熟的司法体系中的公检法来看待。其内部的组织结构,我认为公安与税务稽查部门、检察院与税务管理部门、法院与税政(综合)部门,他们的职能是很相似的,那就是税务的部门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分工,还相互制约。而基层的税务机关属执行部门,有的业务是靠“口耳相传” 来完成的。有可能“传来传去”就变了味儿。所以,12366、税管员、科长、局长、市局有关部门对同一个问题的解答,出现不同的回答,这个就不足为奇了,其实答案只有一个。

  3、所带来的风险:据某市国税局2007年税务稽查案件的分析来看:

  收入类:被税务机关挖出“小金库”,占补税罚款总额的35%(户数的5%)。此类情况一般是税务机关在检查的过程中,因企业会计业务的处理不当而发现的。而账外账的暴露,如:某机械加工企业的销售收入账上,竟然没有记录下角废料收入,这种常识性的错误被税务稽查“一眼识破”,“顺藤摸瓜”查下去,结果记录废料收入的账外“小金库”被“一网打尽”;

  费用类:费用归集不当,占补税罚款总额的50%。企业的涉税人员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处理业务不当,如:发月饼、餐费开成会议费发票、购物卡的发票开成办公用品或电脑耗材等等。不注重发票的真伪性的检验、与发票相关的证据准备等等,认为只要有发票就万事大吉了。

  其它类:占补税罚款总额的15%。只注重账和会计报表的对应,而不关注经济现象,被税务处罚。如:在钢材旺销的时候,某钢材企业的利润偏低,造成钢材经营与大气候不符的现象。

  4、出现上述情况,与公司税务岗位核算习惯及不准确的税务判断有着密切的关系,那就是公司涉税岗位:只关注点的问题,不关注面的问题;运用税务政策,只凭自己的理解,而不关注税务政策的立法和税务政策的本质;用自己的小聪明来应对税务的大政策.不知道税务知识产生效益的核心是运用,而不是背诵;企业的税务知识运用理解水平取决于其税务管理员的水平,他们更多的是与税务管理员进行沟通,而不去深刻理解税法的真实含义,靠人治而不是法制;用盲人摸象的方式来进行税务判断,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工程的日益加强,与之相对应企业税务信息化建设却几乎没有,更多还是靠人来判断。

  二、应对思路

  政策面前、人人平等,这将是征纳双方今后需要共同来关注。

  1、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就不同性质文件的适用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2、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界定了税务管理性、程序性、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应正确把握税收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关系,考虑到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税务机关不应把其内部掌握标准、尺度当作政策性文件来要求纳税人执行。这是一个纲领性文件。

  税收政策性文件通常属于税收实体法范畴,其规定的内容涉及行为、所得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相关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等实体性问题。税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随着其上位法的变化而变化。而税收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则不同。其通常是税务机关为了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程序而制定的文件,其并不一定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失效。

  税务管理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参考、把握和考核,其更多考虑的是税务机关的征管便利。很多税务管理性文件纳税人看不到,也不是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关于会议费税前扣除问题,有关税务的管理性文件规定需要参会人员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其实属于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标准、尺度,而不是对纳税人会议费能否扣除的政策性规定。难道没有签到表就说明会没开吗?因此,对会议费税前扣除掌握的尺度是,证据要与事实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效用。

  税务程序性文件是规范征纳双方的工作程序,是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在纳税申报环节、申报期限的规定、相关事项报(备)批程序、时间等等。但税务机关的程序性文件要做到公开、透明、方便、人性化,才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并应用,这也是如何做好纳税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这属于政策性规定。而对纳税人发生的项目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判断,则不属于政策性规定,而是管理上的规定。如果简单的认为只要是餐费就是招待费的税务判断将是不准确、也是不全面的,这其中需要有很多相关证据来证明,若征纳双方出现争议,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将是最终的选择。

  三、进行税务判断需要把握的几个要点

  税务判断其实很简单,用两个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征税、不征税。但很少有人去深入了解为什么要征或不征,因为中国现在的文章和培训很少有人在说为什么。那么问题来了,比如说:“餐费发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大多数人的判断是业务招待费。其实这个判断只是情况之一,从实质看应该有三种情况:一是成本,如在拍摄影视作品时作为道具出现;二是交际费,为生产经营而必须的一些应酬支出;三是个人所得,如果是家庭聚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则应被视为个人所得。三种情况税务处理的结果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税务判断前,需要把握如下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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