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杭州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一、实施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在市工商局和各城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专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工商所办事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实行工商注册免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工商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低为3万元;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质融资.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允许大学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二、加大创业资助力度
(一)优化创业资助政策.完善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杭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的,经评审可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同时,简化创业资助资金拨付流程,首期拨付70%,其余部分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区级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二)实行房租补贴.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两年内由创业园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两年内由纳税地财政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三)实施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企业纳税地政府部门认可后,由纳税地财政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可连续补贴三年.
(四)落实孵化器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园资助;创业园和园内企业,可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6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在杭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及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可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的规定,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
(六)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积极引导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加强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的支持.有效运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创业创新企业和项目,为处于初创期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扶持.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开通税务办事绿色通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务办事绿色通道和便捷服务,免费办理税务登记证,提供注册培训.
(二)用足用好各类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年和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第三年到第五年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支持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大学生创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大学生创办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1至3年内, 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创办的科技创新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 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4.技术贸易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农业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确定)的所得,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其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经地税部门批准, 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大学生个人提供劳务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