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名称变更的,同时办理发票专用章、税控机更名。
纳税人办理税务变更登记首先至税务变更登记办理地点领取《税务变更登记表》,如实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地址变更涉及管辖分局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涉及缴纳所得税税种变更的纳税人应至管辖分局进行清税,清税完毕,备齐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后至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
纳税人申请税务变更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办理企业名称、经营期限变更的应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的应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办理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应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应提供改制批复及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办理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变更的应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办理地址变更的应提供:
1.《税务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租房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及复印件;
5.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6.涉及管辖分局变更,须在原分局清税核查,并在按照“迁出注销”流程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其他变更的应提供:
《税务变更登记表》。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均为两份,并应加盖纳税人公章,予以确认。
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为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 10元/套,涉及《税务登记表》内容变更,但不涉及《税务登记证》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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