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纳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指纳税人按税法要求自行核算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特定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上规定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款缴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