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金会注销的程序及办理注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基金会注销的情形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基金会注销的程序
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应依法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也应依法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
3、交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印章、财务凭证、注销地税登记证证明及银行销户证明。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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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 (020)83300922 ,83333736 转 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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