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发现已管辖的纳税人不属自身管辖的,应当向有税收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移送。
纳税人发生有影响税收管辖权情形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管辖权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移送。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必需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纳税人迁移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3、新地址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书
(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2、发票领购簿
3、《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及金税卡、税控IC卡
4、发票缴销清单一式二份及应缴销发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办理跨县(区)迁出事项。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岗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大厅受理岗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余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5天为纳税人补缴税款期限), 若发现纳税人存在有移送稽查等重大事项的,承诺时限中止,待稽查结案后继续计算承诺时限。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纳税人跨县(区)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