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延期的条件
1、延期缴纳应具备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审批权限和期限:
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对予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税款缴纳-代征、扣缴
一、认定原则
(一)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二、委托代征的终止条件
(一)受托代征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二)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三)由于受托人违反代征协议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应该终止的。
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应先由受托代征人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缴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结报完税证明等其它资料。
三、相关规定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纳税延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