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方式
1. 网上登记
步骤一:登录www.tax861.gov.cn北京市地税局网站。
步骤二:进入“网上办税”栏目,点击“税务登记”模块并按照提示信息注册临时用户。
步骤三:用生成的临时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税务登记表》内的相关内容并打印A4纸质文档。
步骤四:在www.tax861.gov.cn北京市地税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打印A4纸质文档。
步骤五:携带打印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各一份和相关资料,到您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 上门登记
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注册地址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 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车辆情况登记表》、《船舶情况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无《营业执照》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
3. 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此项适用于个人合伙企业)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首席代表)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无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持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暂住证也可以)
5. 已贴印花税票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自有房产的,持房屋产权证明;非自有房产的,持《房屋租赁协议》;承租私房的,还须提供产权人的房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6.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章程中需包括股东信息:股东是个人的,应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股东是单位的,提供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非独立核算企业提供总机构企业章程)。
7.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属于下列范围的纳税人,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8. 本市的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允许其独立核算的证明或非独立核算证明。
9. 需经专项审批的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10. 外国企业承包商须提供承包合同;外资银行北京分行须提供金融许可证。
11.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须提供《下岗再就业优惠证》。
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原件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1. 个体工商户应按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中第1、2、4、5、7、11项要求办理。
2. 各项资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格式。
3. 在所有资料复印件的空白处,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首席代表)签字。
4. 若营业执照无具体经营范围,可依据您的实际经营项目填写《税务登记表》内的经营范围。
5.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批件后,应先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并到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刻制公章和财务章。需前置审批的纳税人应先经相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后方可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
6.外埠在京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如需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被汇总缴纳的证明。
7. 凡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相关执照、批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8.对于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只需向其中任意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即视同在双方均已办理了登记手续,但确认报道等其他手续还需分别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20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4〕393 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20号)
变更税务登记、异地经营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条款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