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以及报验登记管理的`受理、注销等税收管理事项,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管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埠经营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并附送以下材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四、申请时限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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