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指南
一、业务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二、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三、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06〕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2006〕11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