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融资的资本市场条件
1958年Moligiani和Miller提出MM理论,认为在理想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的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但现实的资本市场并非处于理想状态,关于企业融资行为和资本市场结构的研究不断有新的发展,其中包括Myers的优序融资理论(Pecking order principle)。 Myers对美国企业的研究发现企业的外部融资会优先考虑债务融资,然后才是股权融资。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却表现出相反的融资顺序。自我国成立证券交易所后,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债务融资结构的选择中,股权融资比重不断上升并逐渐呈绝对的偏向。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而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融资所占的比例基本上为80%左右,股票融资份额仅占大约20%。
股权融资偏好的原因分析
对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传统的观点是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的。认为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主要依据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成本的比较。(黄少安,张岗 2001)债务融资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对企业经理人有着极强的“硬约束”;而股权融资的成本只是股息支付,且在我国股利分不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方式分配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具有“软约束”特性。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呈现出强劲的股权融资偏好,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中的`企业外部融资首选债券融资的现象,最重要的是两者的资本市场融资条件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有其特殊性。
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
资本市场是企业筹资的场所,企业筹资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受资本市场条件的限制。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失衡。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规模较大,发展速度较快;企业债券市场规模过小,发展滞后。这主要是由于当局对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较多(对发行规模、额度、利率、时间等方面都实施限制),企业感到通过发行债券筹资难度大,金额少,风险高。限制条款过多致使企业缺乏发行债券积极性,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偏小,投资者也缺乏对企业债券市场参与的热情和动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规模小、交易不活跃导致了企业债券融资渠道不畅。
资本市场监管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在融资时首选配股或增发。虽然证监会多次颁发上市公司融资监管政策以限制上市公司的过度股权融资行为。但这些政策不尽完善,存在监管不足之处。在配股方面,政策要求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总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的30%。实际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常采用“先送股后配股”的策略,扩大股本基数来多筹集资金。在支付股利方面,监管政策虽然做出规定必须分配股利,但就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分配额度最低为多少,分配的时间间隔最长为多久,如果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没有符合规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没有做出确切详细的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利用股权资本时有可乘之机。在增发新股方面,监管缺少对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发行时间间隔和融资规模数量的限制。与配股相比上市公司增发更为便利,动辄筹资数十亿元的增发举措并不少见。一些达到发行和再融资监管条件的企业可能并不真正需要股权融资,但通过编制投资项目而获得股权融资,配股、增发获得的资金却不合理利用,大部分资金被投入证券市场、存入银行获利,或挪作他用的现象比比皆是。
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非理性
根据信号理论,在有效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时会被市场误解,投资者会把发行新股当作是企业质量恶化的信号。因为新股发行总会使股价下跌,所以投资者相应地会低估它们的价值。因此,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企业优先选择债券融资,其次才为股权融资。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原因之一是我国缺乏以投资为目的的理性投资者。
企业信用意识淡薄
企业债券市场发行规模小、流通不畅,一方面受限于政府的政策,另一方面与企业的信用密切相关。信誉是企业获得发展的基石。我国企业的诚信意识淡薄,这从我国银行业多年来存在着大量的呆坏帐即可豹窥一斑。上市公司信用意识淡薄、信用建设滞后削弱了投资者对企业债券市场参与的信心与热情,阻碍了债券融资渠道的畅通。
优化融资结构的途径:
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国家应大力发展和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减少对债券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提高企业发行债券积极性,扩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制定和完善企业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加快企业债券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企业债券的流通问题。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资资金,以此改变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优化上市公司融资结构。
优化监管政策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配股、增发融资的市场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对于融资资格,可以考虑用资产收益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目前审批的单指数考核扩展为多指标考核,转变股权融资资格的确认方式,增加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难度。鉴于我国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所获资金使用上存在不当行为,可以对上市公司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紧密跟踪审查融资资金流向,是否专款专用,收益是否符合预期等,并把跟踪审查的结论作为公司再融资的首要条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股利支付,就上市公司可以何种方式支付股利,分配额度最低为多少,分配的时间间隔最长为多久,如果企业在股利分配方面没有符合规定会受怎样的处罚等方面应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强化股权融资的约束硬度。
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
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把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金作为一种“坏信号”,而把发行债券融资作为“好信号”,促使上市公司减少股权融资,增加债务融资,除提高证券市场反映信息的效率,提高证券市场对信息的客观、及时、准确的反映速度外,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优化投资主体结构,培育理性投资理念成为关键的因素。可以引入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转变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他们走上理性化的投资道路,使投资者更注重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状况,促进投资者理性看待上市公司的融资决策。随着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逐步理性化,市场约束力的逐渐增强,上市公司过度依靠股权融资将是不可能的,上市公司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优化资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