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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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尽量朝这个方向努力。
案例:
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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