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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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他人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四)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六)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力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