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有关规定简介
一、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
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简称“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简称“电子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目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推行电子申报方式有储税划缴、电话语音申报和网上申报三种。
二、申报方式的选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采用邮寄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申报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各征管局根据各税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期限等税收征管事项通知(或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不同申报方式实际申报日期的确定方法
如属上门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实际受理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电子申报以税务机关收到电子申报数据的时间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报《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申请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才提出申请延期申报的,按逾期申报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按逾期申报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天内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六、纳税人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纳税申报。
(一)经批准办理税务停业手续的纳税人,可于税务机关批准停业的次月起停止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恢复纳税申报。
(二)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的次月起停止纳税申报;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期间发生应税义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破产清算期间可停止纳税申报,清算期间发生应税义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
七、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进行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并在征管软件作相应的税务锁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经批准不进行纳税申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税务机关还应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失控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纳税人如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即构成偷税行为。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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