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办理条件: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情况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
2、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原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出口退(免)税清算结束后,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收缴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