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办理条件: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情况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机关开具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办理条件: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情况的。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

  2、原《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原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

  出口退(免)税清算结束后,分局5个工作日,三分局1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收缴原签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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