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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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济南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包括: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8]3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济政发[2009]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济南市已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过桥资金1亿元。支持的重点是: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微小和初创项目、产业集群骨干企业和其它中小企业投资项目。2.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3.服务体系补助项目,包括担保、培训、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补助项目。4.过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贷新还旧”短期资金周转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09〕28号) ,济南市在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主要有:(1)设立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规模,为大企业集团协作配套,及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2)项目扶持。对成长型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投入高技术、高成长投资和研发项目的,其贷款在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低于50%)投入的,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20%—4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可同时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市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采购。(4)择优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评,每年择优评选3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其中,成长型企业是指成长性好、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成长型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成长型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业类别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产品创新能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销售收入、增加值、利税增幅在20%以上等。
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1号),济南市鼓励支持微小和初创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有:1、大力促进微小企业技术升级。鼓励微小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改善提升装备水平,对经县(市)区及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20万元(含)以上、符合条件的设备改造项目,经考核验收,最高可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2、积极帮助微小和初创企业解决发展空间。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3、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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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对中小型企业进行扶持政策】